
甘肃金昌,一男子为了扩大养殖场,向银行贷款了39万元,结果呢,刚贷款两个月,男子就突发疾病逝世了。之后,银行划走男子前妻卡里的3万余元,说是用以偿还银行贷款。前妻不服,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来源:甘肃金昌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石某在老家种了很多年的地,收成不算好,也不算差,只能勉强生活。
后来,有些村民觉得种庄稼挣不到钱,外出打工了,石某看到,十分心动,也跟着其他人外出打工了一段时间。
或许是因为这段经历,石某脑筋活泛起来,他觉得打工没前途,即要受人约束,一年到头又攒不到几个钱,还不如搞养殖。
在石某看来,养殖虽然辛苦,但挣的钱都是自己的。如果搞好了,把养殖做大做强,甚至可以摇身一变,变成村民羡慕的老板。
就这样,石某开始搞起养殖业,并且做得还不错。
石某和李女士是夫妻关系,有一个孩子,但因为家庭琐事和一些感情问题,两人协议离婚了。
不知道为什么,两人离婚后没有分居,还住在一起,并且一起搞起了养殖。
几年后,石某觉得小打小闹挣不到多少钱,想要有足够的利润,必须扩大规模才行,于是和李女士商量:
“我们是不是找银行贷点钱,把养殖场弄大一点?”
由于两人当时已经离婚,所以李女士没有表态,她让石某自己做决定。
随后石某来到银行,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了39万元。
当然,银行的钱不是这么好拿的,石某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银行要石某提供相应的担保物,石某说他没有,银行又让他找人帮他担保。
就这样,石某1、石某2、赵某、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
没想两个月后,石某就突然因病离世,李女士继续经营该养殖场。
银行认为,石某和李女士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人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保持着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债务,李女士有义务偿还。
李女士不认可,李女士表示,她已经和石某离婚了,石某和银行签的贷款合同,和她没关系。
三年后,银行与李女士达成协议,双方约定:李女士自愿偿还石某拖欠银行的124628元利息。
紧接着,银行在没有告知李女士的情况下,从李女士在他们银行开立的储蓄卡中,扣款30236元。
李女士认为这样做不对,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李女士提出,银行扣划她的存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她与石某已经离婚十几年了,离婚后也没有同居生活。
其诉讼请求是,银行向她返还存款30236元。
1、石某向银行贷款的39万元,李女士是否需要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如果李女士和石某是同居关系,石某向银行借的39万元,又是为了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务处理。
但是,银行作为原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银行需要举证证明两人是同居关系,且石某贷款的39万元,是用于养殖场。
如果银行无法完成前述举证责任,银行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李女士承诺还银行12万余元后,银行可以直接扣划她银行卡里的钱吗?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本条规定了两点,第一,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商业银行有义务,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非特殊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能擅自划扣储户的存款,否则便属于违法行为。
3、什么情况下 ,银行可以划扣呢?
《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我们到银行贷款时,贷款合同里面一般都会约定,贷款逾期之后,银行可以直接划扣某银行账户里的钱,这样的约定是有效。
也就是说,只要贷款合同约定了,银行就能划扣储户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否则便不能划扣。
法院经审理认为:
1、银行未经存款人同意或与存款人约定,单方面直接扣款的行为属滥用其优势地位的行为,侵犯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构成违约。
2、李女士不是石某与银行所签借款合同的签约人,不受石某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束。
3、李女士虽愿意偿还石某拖欠的贷款利息,但并没有授权银行从其银行账户直接扣划资金。
最终,法院以银行无权直接扣收李女士的存款,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有人说李女士太较真了,官司赢了又怎么样,都签了同意还款12万余元的债务加入合同,这样做没有意义。
也有人表示支持李女士,李女士只是想要讨个说法。
